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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《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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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极速飞艇 应急管理局 | 来源:本网 | 时间:2023-02-18 18:55:06 点击数:-


政务微信截图_1676718203717.png

 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(试行)

  第 一 条 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,鼓 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 重大隐患,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 生产法》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,制

  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 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

  为的举报奖励。

  第三条 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(以下统称举报人)有权向县 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 矿山安全监察机构(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)举报矿山重

  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。

  第四条  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矿山

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。

  其他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

  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  第五条 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   作,应当遵循“合法举报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、“谁受理、谁奖励”

  和“谁举报、奖励谁”的原则。

  第六条  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,也可以匿名举报。实名举报

  —2—


  的,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;匿名举报

  的,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。

  第七条  匿名举报的受理、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、“三专

  联锁”管理。

  (一)匿名举报受理后,受理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的内设机构指 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身份代码保管员,由其与举报人联系,约定

  密码作为举报人身份代码,并负责保管。

  (二)匿名举报查实后,受理部门负责核查业务的内设机构指 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领奖代码保管员,由其与举报人联系,约定

  密码作为举报人领奖代码,并负责保管。

  (三)发放奖金前,受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业务的内设机构指 定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(奖金发放员),负责接收 举报人提供的信息(身份代码、领奖代码、银行账号),并分别与身

  份代码保管员、领奖代码保管员进行核对。

  (四)奖金发放后,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领奖代码保管员分别

  联系举报人,确认奖金领取情况。

  第八条  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重大隐患是指《煤矿重大事 故隐患判定标准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)和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 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(试行)》(安监总管一 〔2017〕98号)认定的

  情形和行为。

  第九条  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主要包

  括以下情形和行为:


  (一)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、证照过

  期、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、建设的。

  (二)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,擅自组织生产、建设的;

  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规定的。

  (三)停产整顿、整合技改、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

  合格,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。

  (四)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。

  (五)瞒报、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,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

  报的。

  (六)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。

  (七)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

 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。

  (八)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

  上岗作业的。

  (九)承担矿山安全评价、认证、检测、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

  假证明文件的。

 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

  全生产违法行为。

  第十条 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

  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、媒体未曝光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 现,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

  理,经核查属实的,给予举报人奖励。具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职责


  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。

  第十 一 条  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 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,向社会公 开通信地址、邮政编码、举报电话、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。省级矿 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 工业广场(人员出入主要路口)、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 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,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、匿名举报方

  法、受奖励的举报内容、举报奖励等级划分、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。

  第十二条  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 “12350”,或者以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 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。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  称、违法事实、时间、地点、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;属于瞒报、 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,应当载明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

  称、事故发生时间、遇难人数、遇难者姓名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。

  第十三条  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,并对其举报内 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故意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和

  企业;否则, 一经查实,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第十四条  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

  隐患的举报。

  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煤矿重大隐患以 外的举报。其中,属于矿山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,地方矿山

  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,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,提请当地人


  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。

  矿山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开,接受

  社会监督。

  煤矿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,负责受理的地方

 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通报。

  第十五条 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接到举报,按程序转至省级 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。其中,属于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,转 至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;属于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,转

  至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。

  第十六条 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,按

  照以下分工办理:

  属于煤矿重大隐患的举报,由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;属 于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报,由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

  办理。

  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重大隐患以外的举

  报,可以直接办理,也可以转至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办理。

  第十七条  同一举报既涉及煤矿重大隐患,又涉及其他安全 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,接到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

  照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条的规定分别转送和办理。

  第十八条  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举 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举报人。对

  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,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


  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、机关举报,或者将举报材

  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、机关,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。

  第十九条  核查举报事项,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 日内办 结;情况复杂的,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 府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。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

  日,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。

  第二十条  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。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 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(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

  外)精准程度、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。

  一级: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 和地点基本相符,且矿山重大隐患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

  3日内举报的。

  二级: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 和地点基本相符,且矿山重大隐患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

  3日(不含)后举报的。

  第二十 一 条 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 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,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 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,并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

  门备案:

  (一)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(瞒报、谎报生产 安全事故除外)的奖励。属于一级举报的,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

  金额的15%计算;属于二级举报的,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


  的12%计算。最低奖励3000元,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。

  (二)查实矿山瞒报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,按照《安全生

  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》(安监总财〔2018〕19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二十二条  实名举报查实后,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有效证 件上载明的姓名(组织、单位)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,方可向举报

  人发放奖金。

 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 点领取;无法到现场领取的,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 明、银行账号,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;无法通知的,受 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。逾期 未领取奖金者,视为放弃领奖权利;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,可以适

  当延长领取时间。

  第二十三条  匿名举报查实后,按照以下程序发放奖金:

  ( 一)身份代码保管员负责向举报人提供奖金发放员手机号 码,并告知举报人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身份代 码;领奖代码保管员联系举报人,并告知以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向奖

  金发放员提供领奖代码和银行账号。

  (二)奖金发放员接收并打印出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代码、领奖

  代码,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、领奖代码保管员确认,核对无误并

  经3人共同签字后,可作为奖金发放凭证。

  (三)奖金发放凭证需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,奖

  金发放员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。


  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、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

  实际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审批的具体规定。

  第二十四条  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,按一案进行奖励,由最先 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

  金;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,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。

 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,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。

 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,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。

  第二十五条  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 律,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以任何方 式透露举报人身份、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,违者依法承担相应

  责任。

  第二十六条  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,通过现

  有资金渠道安排,并接受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。

  第二十七条  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,

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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